公開規定

公開規定

青海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公開

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青海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海能投”或“集團”)信息公開工作,加強企業信用約束,擴大社會有效監督,促進企業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列》,以及青海省政府國資委關於企業重大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和推進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指導意見,結合企業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集團機關、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在執行經營管理、項目建設、對外合作、重大投融資、產業規劃等重要業務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過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原則。信息公開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

(二)保密原則。信息公開應符合《保密法》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團公司和第三方利益。

(三)真實準確原則。公開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反映集團公司各個方麵的情況。

(四)及時原則。公開的信息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予以發布或披露,保證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

第四條 集團信息公開涉及上級部門、社會機構或其他企業,應當事先與相關部門和企業溝通、確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集團為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負責人應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製,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集團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是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負責審定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和重大事項,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督導和考核。

第七條 集團宣傳部為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有關製度,組織編製和實施信息公開目錄、年度工作報告,領導集團機關各部門及子公司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對信息公開開展風險評估,製定應對預案,組織實施集團公司對外新聞發布及媒體采訪等事宜。

第八條 集團黨委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部門、子公司信息管理和公開工作,歸口審核和對外發布集團政務、經營、財務、人才、法務、外事、戰略合作等方麵信息。

第九條 集團組織部負責黨、紀、群、工、團等信息管理和公開工作,歸口審核和對外發布黨群、紀檢、幹部人事、群團、普法等方麵信息。

第十條 集團綜合管理部負責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為信息公開提供法律支持與服務。

第十一條 集團紀律檢查室負責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辦法,對集團機關和各子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提出監督整改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機關各部(室)按照“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原則,承擔應公開信息工作中的相關任務。

第十三條 各子公司應建立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完善信息公開製度,明確工作機構,依法依規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十四條 集團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

(三)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總體情況;

(四)企業年度考核和負責人年度薪酬情況;

(五)企業改重組情況

(六)重要人事變動及重要人事崗位招聘情況;

(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和增資擴股等情況;

(八)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情況;

(九)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十)職工權益維護情況;

生產經營、項目建設、重要工作完成情況;

(十一)企業定點扶貧等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 以下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集團公司商業秘密的內部資料;

(三)個人隱私;

(四)正在研究討論尚未形成決議、決定的企業重要信息;

(五)企業發展規劃、重大投資係競爭性領域或產業的重大戰略決策;

(六)從事科技研究、發明等尚未獲得專利或投入應用的項目、產品信息;

(七)對外合作、產品銷售等前期工作內容、進展等情況;

(八)實施項目招標的投標人、標的等信息;

(九)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審議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十)上級部門規定、明令禁止公開的信息;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六條 擬公開的信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相關單位和部門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一)聯合其他機構發布的;

(二)其他機構聯合集團公司或子公司發布的;

(三)擬公開的信息,需要經批準發布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需征得有關機構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 擬公開的信息,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保密審查,公開的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依法保密的,必須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擬公開的信息,發布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發布前須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條 集團及下屬各子公司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企業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處理,采取相應補救措施,消除負麵影響。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

(一)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

(二)簡報、公文;

(三)門戶網站、OA協同辦公平台、微信公眾號;

(四)內部發行刊物;

(五)宣傳欄、公告欄、電子屏;

(六)社會責任報告;

(七)新聞發布會;

(八)其他公開方式。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程序:

(一)集團各職能部(室)和子公司,在起草或製作公文材料、圖片、視頻、音頻等信息時,應明確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或不予公開);

(二)各部門、子公司需向集團外部報送的信息,由集團信息歸口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

(三)集團宣傳部在履行信息發布合規性審核程序後,根據合適的公開方式予以公開。

(四)集團及各子公司對外報送的企業重大信息,應事先報請集團宣傳部批。

第二十二條 集團官方門戶網站包含子公司信息公開相關內容,應與省政府國資委等部門的門戶網站進行有效鏈接,增強信息發布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三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要不斷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平台和載體建設,拓寬公開渠道,完善公開流程,不斷提高信息公開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水平。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四條 公民或其他組織申請獲取集團公司信息的,應當采取書麵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集團宣傳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係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和用途;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獲取方式及載體形式。

第二十五條 集團宣傳部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應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複:

(一)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部分公開的信息,告知申請人部分公開的理由,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屬於不予公開的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不屬於本企業公開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並提供有關機構名稱和聯係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集團紀律檢查室協調黨委辦公室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子公司指定部門負責本企業信息公開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七條 集團將信息公開工作作為各子公司和部門重要工作內容進行評價和考核,考評結果與年度績效兌現掛鉤。

第二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企業年度預算,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九條 部門、子公司違反本辦法、不嚴格依照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集團公司約談相關部門、企業主要負責同誌,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其糾正,消除負麵影響,並嚴肅追究相關部門、企業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集團各子公司應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製訂本企業信息公開管理工作的具體製度。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宣傳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