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指南

公開指南

關於推進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指導意見》(青發〔201414號),規範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加強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參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麵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有企業改革總體部署,以促進省屬出資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以建立完善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體製機製為重點,積極穩妥推進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努力打造法治國企、陽光國企。

(二)基本原則

--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健全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信息公開責任製,省屬出資企業作為本企業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本企業及所屬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督促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堅持依法依規。在嚴格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規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範圍和程序。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製度體係,推動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製度化、規範化。  

--保證真實準確。確保省屬出資企業公開的信息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公開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紮實有序推進。積極探索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有效工作途徑,圍繞既定目標,穩步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三)工作目標

2017年開始在省屬出資企業開展信息公開工作;到2020年底,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製度體係和工作體製機製基本健全,信息公開工作流程規範有序,製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意識普遍增強,社會公眾對省屬出資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權、監督權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務

(四)全麵梳理企業信息公開要求。各企業要依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改革文件,結合本企業性質和所處行業特點,全麵梳理對不同企業信息公開的規定要求。省屬出資企業所屬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製度規定進行信息公開;非上市企業,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企業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按有關規定公開。

(五)依法確定主動公開信息內容。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工商注冊登記等企業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總體情況;企業年度考核和負責人年度薪酬情況;企業改革重組情況;企業重要人事變動及重要人事崗位招聘情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和增資擴股等情況;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情況;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職工權益維護情況;企業定點扶貧等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開製度流程。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管理製度,明確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細化信息公開流程,規範有序公開信息。管理製度應當包括:信息發布協調機製;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製;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程序;信息公開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職責;公開信息的編製、審核、批準、發布流程;保密措施及有關負責人的保密責任;信息公開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未按規定公開財務等重大信息的責任追究機製及處理程序。

(七)正確處理信息公開和保守秘密的關係。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公開的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依法應當保密的,必須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八)開展信息公開風險評估工作。認真開展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的風險評估工作,對公開信息的影響和風險提前進行研判,製定相應的防範、化解和回應預案。結合企業實際,研究確定信息公開與信息共享邊界範圍,依法界定本企業不予公開(豁免公開)信息內容。對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公開前須征得第三方書麵同意;但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開載體和形式。結合企業實際,針對不同的信息選擇適合的公開形式,包括本企業網站、公眾媒體及新媒體等。省屬出資企業門戶網站應當設置信息公開欄目,按要求做好與有關主管部門政府網站的鏈接,增強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權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省屬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將信息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工作組織領導,確定一名企業負責人分管信息公開工作,逐級落實責任,確保積極穩妥地推進有關工作。

(十一)確定任務目標,完善工作機製。省屬出資企業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和企業實際,明確信息公開總體目標和具體措施。完善信息公開工作機製,明確工作牽頭部門、主要職責和工作流程,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企業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人力資源、新聞宣傳、財務、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十二)加強專業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建立信息公開培訓工作常態化製度化,經常組織開展信息公開專業培訓和交流,及時總結交流經驗,不斷提高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增強政策把握能力、信息發布能力、輿情研判能力、解疑釋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

(十三)推進載體建設,暢通公開渠道。加強省屬出資企業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和客戶端等新媒體建設,暢通公開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增強內容和技術保障,不斷提高主動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十四)重視宣傳引導,強化監督問責。加強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引導,提高企業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主動對外公開信息意識。省國資委加強對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引導,組織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經驗交流,典型引路,以點帶麵。加強對省屬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督導,根據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未按規定進行公開的,嚴肅批評、公開通報;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其糾正,消除負麵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省直各部門,市、州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意見,指導所出資企業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